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址一证:指申请设置零售点应符合申请地址、实际门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三址一致”。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设置零售点,位于总量控制区域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与食品零售相关;
(二)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
(三)经营场所距离现有零售点50米(含)以上。
申请设置零售点,位于非总量控制区域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营场所位于沿街;
(三)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
(四)经营场所距离现有零售点50米(含)以上。
沿街:指经营场所紧邻道路且与沿街道路处于同一水平空间,不含房改店、车位(车库)、储藏间、或利用保安室、执勤点、售楼处等其他场所改建的店面。
经营场所面积:指包括该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他用于仓储或办公等经营用途的区域;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上下层高均需达到2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经营场所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经营场所距离现有零售点距离: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近墙体直线距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受区域及总量限制,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主营业务与食品零售相关,经营场所位于沿街,申请人为烈属,或者本市户籍肢体残疾人士且属于低保户;
(二)主营业务与食品零售相关,经营面积达200平方米(含)以上;
(三)主营业务与食品零售相关,经营场所位于沿街,经营场所距离现有零售点1000米(含)以上;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在原址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加油站(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及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直线距离50米(含)区域内的;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区域内,含门诊、住院、行政办公等所有区域;
(十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无固定经营场所:指无依法登记的产权证明或合法手续证明的经营场所,或是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集装箱、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无核发的门牌号或地址信息的建筑、同一空间多个经营主体或与公共通道场所混用的、商业综合体内无门面的摊点摊位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指经营卷烟零售的场所,与住所应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等材料完全隔离,且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上注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自动售货机(柜):指无人服务、贩售,主要依靠消费者自助进行选择、结算、提货等一系列操作的机器、柜台乃至便利店、超市。
中小学、幼儿园: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指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任何一人、车进出通道。
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直线距离:指以近的中小学、幼儿园相邻通道口与申请人营业场所近点的直线距离。